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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9-19  苏州市丰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废旧商品)回收市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精神,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82号)要求,结合我市第三批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开展,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市、县(区)、乡镇(街道)联动,合力推进,着力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秩序,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经营规范、功能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为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工作目标
        1、以依法规范管理为导向,教育疏导为重点,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信息化管理为依托,以完善制度、机制为保障,努力构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新体系。
        2、根据商务部制定的分拣中心和回收站点建设标准以及淮安市再生资源行业经营资格审核要求,对照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分解任务,对回收企业、站点的场地、环境、设施、操作、经营进行整改提高,确保符合验收标准。
三、工作重点
        1、整治对象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证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废旧商品)收购站(点)、流动收购人员;重点加强对城区主干道两侧、铁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的监管。
        2、再生资源(废旧商品)经营者需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严禁回收和经营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的医疗废弃物,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拆解、倒卖报废汽车;回收经营“三电”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应严格办理相关手续、完善登记制度;不得将所回收的废旧钢铁、有色金属、废旧塑料、废油脂等销售给不具备国家产品质量认定的生产及加工企业。
        3、再生资源(废旧商品)经营者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各地商务部门要及时全面发放收购登记薄,生产性再生资源(废旧商品)回收企业、回收站应安装监控系统,逐步推广回收信息采集系统,实现对重点回收企业网络化管控。
        4、对无证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废旧商品)收购站(点),按有证照回收站(点)标准对其场地、设施、消防、环境等基本条件进行整治,经各地再生办核实后,给予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限期由经营者自行撤销(拆除),对拒不撤销(拆除)的,一律依法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5、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场地要保持环境整洁,堆放有序,通道畅通,按照消防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设备,不得随意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围墙要与周围环境协调,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占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地收购、晾晒和整理废旧物资。
        6、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的人员必须培训后持证上岗,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举止文明,诚信收购,不得以各种形式扰民,收购的再生资源(废旧商品)应就近投售给有合法证照的回收站点,并做到当天收购当天投售;各地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人员登记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发展回收网络,收编流动收购人员。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1月28日―12月07日)。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召开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制定整治方案,部署整治任务,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整治工作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12月08日―12月17日)。对辖区内整治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内回收企业的数量,有证照、无证照情况,经营规模及环境卫生状况等,为开展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是要摸清占(租)闲置建设用地,空置厂房和小区内居民住房、主干道两侧门面房的无证照收购站(点)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2月 17日―2013年元月5日)。按照整治工作的标准、要求和部署,全面开展集中整治,纠正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巩固总结阶段(2013年元月6日―元月15日)。各级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总结,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并完善新形势下对该行业管理的新措施、新方法,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并于元月20日前上报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本次整治工作在淮安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切实抓好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再生资源回收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和方便市民生活的公益性事业。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是我市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市的保障,是关系到优化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治安稳定、救助弱势群体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各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2、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自身职能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处罚抄告等联动协作机制,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拉网式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经营活动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根据其违法所涉及条款,由相应监管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对其行为进行处罚。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行业管理和督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的提升改造及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快落实回收站点分类分级治安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违规超范围经营特别是无照经营依法从重处罚;城管部门应将回收站点纳入城市管理的目标考核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的桥梁作用,积极展开行业自律、自查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3、畅通渠道,严格信息报送。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实行24小时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值班制(值班电话83654032),确保信息畅通。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重大案件和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各县区商务局负责汇总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统计资料,并于2013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市再生办对上报信息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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