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我市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应达到如下建设标准。
一、分拣加工中心是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集中对再生资源进行专业分类、挑选、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及加工处理的固定场所。
二、分拣加工中心的建设,应由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在我市回收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设立。
三、分拣加工中心的经营者必须依法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四、专业单一的分拣加工中心占地15亩以上,分拣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综合加工处理中心占地100亩以上,分拣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基地、园区300亩以上,分拣加工能力30万吨以上。
五、分拣加工中心平面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分块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经营、加工、生产、办公、生活的要求。经营者应对拥有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土地房产使用权期限达10年以上。
六、分拣加工中心生产线均不准露天作业,生产线地面应作防水、防渗透处理,个别地面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为混凝土地面。专业生产线厂房应有液体截流、收集、泄水等设施、以及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环保措施。
七、分拣加工中心经营货场、加工处理、办公管理、生活服务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中间应用绿化带隔离。货场通风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经营生产需要且内外畅通。
八、供电电源由当地电网供给,应有可靠的供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九、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货场、经营、生产、生活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要求。
十、分拣加工中心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有废气、废液等产生的分拣加工中心,应设检测室,配备水、气等常规标准检测化验分析仪器和检测设备。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回收体系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GB12801)等国家和地方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涉及到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报警通讯装置和安全标志,并制定在经济情况下的安全处置和救援措施;涉及到粉尘、毒物、高温、噪声、强磁场和核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业,必须进行危害程度分级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建立综合治理和安全责任制,分拣加工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十二、分拣加工中心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专业技能和劳动保护培训,持证上岗,规范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