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适用范围、设立原则、建设规范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 《 安全标志》
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资源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3.2
回收站
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居民集中区、商场、超市内,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设立的专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运、中转的固定回收场所(含中转站,在线回收站),回收站是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回收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和居民再生资源的经营单位。
3.3
中转站
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为相对集中回收站点分散回收的再生资源,以便企业利用和进入市场而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收集、整理、暂存、中转的固定场所。
3.4
在线回收
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再生资源回收预约、交易和信息发布的网络平台,通常采取网上收购和电话等形式。
3.5
回收点
再生资源回收站在社区、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和居民集中区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的门店、流动回收车和回收亭。
3.6
回收亭
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亭式简易建筑在社区、工厂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和居民集中区设立的便于交售和回收再生资源的场所。
3.7
流动回收车
进行再生资源收集、转运的可流动回收的机动车辆、三轮车。
4设立原则
4.1
回收站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在当地商务部门指导下,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依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部、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设立,管辖本社区的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4.2
回收